四川:上万名铁路建设者返岗复工 高铁建设稳步推进******
(新春走基层)四川:上万名铁路建设者返岗复工 高铁建设稳步推进
中新网成都2月3日电 (刘忠俊)2月3日,四川成自宜、成达万高铁以及成兰铁路等重点铁路项目工地上万名建设者返岗复工,工地上机器轰鸣,一派繁忙景象。
成都经达州至重庆万州高铁(下称:“成达万高铁”)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铁网沿江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涪江特大桥位于四川遂宁市境内,全长5585.4米,主桥为双塔双索面钢混结合梁斜拉桥,桥梁主跨305米,是成达万高铁控制性工程之一。
成自宜高铁成都双线特大桥至天府站区间工人们正在铺设轨道。 刘忠俊 摄中新网记者走进成达万高铁涪江特大桥施工现场,工人师傅们紧张操作着10多台旋挖钻机、履带吊、汽车吊等进行施工作业,全力抢抓河道枯水黄金期。“涪江特大桥横跨1300米涪江江面,要赶在汛期前完成水下施工。”中铁十七局成达万高铁6标段二工区经理王俊俊称,汛期来临涪江水位将上涨,给水下施工增加难度。“力争在汛期前完成大桥水下部分施工,这也是项目部2023年最重要的节点。”
正在加紧建设的天府高铁站。 刘忠俊 摄2023年即将建成通车的成都经自贡至宜宾高铁(下称:“成自宜高铁”)全面进入铺轨、四电、站房的最后冲刺阶段,记者在成自宜高铁成都双线特大桥至天府站区间看到,60余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布枕、铺设轨排、安装配件等作业,并以每天300米至500米的速度推进。“工地全部复工,正在进行成自宜高铁成都段的铺轨作业。”中铁十九局成自高铁7标铺轨项目部周忠坤称,后续将增加至300人左右,力争6月30日实现轨通。
成自宜高铁龙泉山隧道内工人师傅们正在进行无砟轨排的吊装等作业。天府高铁站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以东,车站采用“站房高架+站场高架”设计理念,为12台22线。庞大的工地上耸立着18台塔吊正不停转动,下方穿着橙色背心的工人在工地上穿行,他们搭建钢架、或绑扎钢筋,开展混凝土浇筑作业忙个不停。与此同时,成自宜高铁龙泉山隧道里两台小型吊车正来回穿行,不停地调运浇筑使用的无砟轨排,工人们正在为新一轮的无砟轨排浇筑作业做好准备工作。
涪江特大桥施工现场工人师傅正在焊接钢筋笼。 刘忠俊 摄“正根据现有资料,提前准备施工方案和摸清地下管线情况,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成都至重庆高铁成都站建设现场,中铁八局成都车站站房项目总工程师胡涛正和同事们一同研讨站房过境道路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细节。“既有区域拆除工作完成是确保后续施工实施的先决条件。”胡涛称,目前拆除已进入第二阶段,即拆除既有的第1至第4股道,并将第5股道打围。拆除完成后,成都站南站房及南广场施工将提上日程。(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