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促进工艺美术繁荣发展 福建政协委员建言建产业园育人才******
中新网福州1月12日电 (记者 闫旭)“福州工艺美术历史悠久,品种繁多,技艺精湛,而目前还没有专业性、规模性的工艺美术产业园。”12日,在正于福州举行的福建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福建省政协委员、民进福建省委会常委、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工艺美术学院院长陈礼忠建议,在省会城市福州建设工艺美术产业园。
陈礼忠认为,规划和建设适合时代发展的工艺美术产业园,可以为工艺美术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硬件支撑。他建议由政府提供工艺美术产业园用地,尽量靠近中心城区,同步配套政策和资金扶持。
“内求创新创作,外求发展拓展。”陈礼忠说,加强艺术家创新创作,形成正规文化艺术商业交易,共同打造工艺美术产业产值;刺激本土工艺美术消费,对外大力推广本土工艺美术产品促进外销;推出招商引资政策,政策扶持具有代表性、行业优秀艺术家,扩大产业园在工艺美术行业的影响力。
陈礼忠同样关注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在他看来,任何产业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后备人才的渐进培养;工艺美术产业园不仅需要工艺美术师的人才,也需要行业管理人才、市场商贸人才。
因此,他建议,利用工艺美术产业园,与全国高校对口的工艺美术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展览展会专业、物流专业等合作,建立院校毕业生实习与工作的对接,增加就业机会,利用优秀年轻人才的持续加入,提供行业、产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力量。
“当下是工匠技艺传承创新的新时代”,陈礼忠认为,福州若能建设工艺美术产业园,将为福建省工艺美术行业树立标杆作用,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繁荣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