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让社区服务更精细******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
让社区服务更精细(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穿上西装、打好领带,86岁的陈可明(化名)显得精神了许多。
“一会儿要去驿站表演节目呀,开心吧!”凑到陈可明耳边,老伴李为梅大声说道。
锁好门,两位老人牵着手,缓步走向上海虹口区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第一分站。“距离很近,七八分钟就到。这里每天都有活动、有餐食,就像我们的‘第二个家’。”
通过合理布局市民驿站、长者照护之家、社区食堂、智慧健康小屋等,如今嘉兴路街道已形成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日托、助餐、助洁、助医等服务。
“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虹口区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第一分站考察时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要把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更多老年人。”嘉兴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刘俊说,“我们牢记总书记嘱托,将持续完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上午9点,推开市民驿站二楼日间照料中心的门,歌声飘然而至。陈可明神情陶醉,正指挥几位老人排演。一旁,李为梅举着手机,为他们拍照留念。
去年,陈可明罹患阿尔茨海默病。儿女不在身边,李为梅一人照顾老伴。“得亏有这市民驿站,不然真熬不住。”李为梅说。得知市民驿站开设了日间照料中心,老两口几乎每天都来,“早上8点半来,下午4点离开,有护理员全程带着做手指操、表演节目,老陈还在合唱队里当起了指挥。”
老伴有人照护,李为梅也有了空闲时间,跟着几个老姐妹跳起了扇子舞。
在虹口区,市民驿站赢得了众多老年人点赞。“现在每个街道都至少建有3到4个市民驿站,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洁、助医等服务。”虹口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主任王青介绍,各街道把最大的市民驿站作为枢纽式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形成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
“现在我们街道有12个社区助餐点。不管从街道的哪个小区出发,10分钟内就能吃上热乎饭。”没法出门的时候,李为梅会申请上门送餐。
嘉兴路街道着力推进为老服务精细化。“以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第一分站为例,驿站的诊所增加了多个中医养生项目;日托所增加了热疗床、智慧养老设备。”刘俊说,“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要求,我们将优化服务供给,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
探索“管家式”养老服务
之前,80岁的罗阿婆家里用的是砖砌的浴缸。随着年龄增长,洗澡越来越费劲,特别担心摔着碰着。
利用嘉兴路街道开展适老化改造契机,与罗阿婆结对的养老顾问潘海峰帮老人递交了浴室改造申请,拿到3000元补贴,并全程代办相关手续。之后,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周多时间就改造完毕。
在虹口区,像潘海峰这样的养老顾问已有474名。虹口区进一步打造“管家式”养老服务,制定服务清单。
“我们在市民驿站、居委会设置养老顾问点,对街道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开展排查摸底,组织282名志愿者、网格员与养老顾问一起逐户上门问需,并与上千位有需求的老人结对。”刘俊介绍。
29岁的潘海峰是嘉兴路街道飘鹰居委会的老龄事业专职干事,自兼任养老顾问以来,共与54位老人结对。说起养老顾问为老服务的事,他如数家珍:飘鹰花苑小区中心处新改建了花园、增加了健身器材;一些居民楼入口新建了无障碍坡道……
虹口区还积极推动养老顾问点从市民驿站向居民区延伸,并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助餐、助浴、陪医就诊等一对一上门服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虹口区副区长章维表示,将采取更多措施持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下午,72岁的周平峰在市民驿站旁的和平公园内快走2公里。一圈下来,他直奔公园西侧的室外智能体测仪,根据提示音熟练操作。不一会儿,身高体重、体成分、静态心率等指标已测出。
前不久,一些老年人向嘉兴路街道办事处反映:“在公园里锻炼完,能不能有个仪器检测一下身体情况?”一套多功能室外智能体测仪定价10多万元,还要协调公园提供安装空间,单凭嘉兴路街道的力量,解决难度大。
嘉兴路街道着力推进党群服务阵地融合发展,统筹协调驻区单位、“两新”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和资源,共同为辖区群众解难题。最终,区绿化市容局、区体育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党组织共同发力,促成室外智能体测仪落户和平公园,并由志愿者队伍负责日常维护。
开展互助养老,是嘉兴路街道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又一举措。
嘉兴路街道推出“老伙伴计划”,由228位低龄健康老人结对上千位有需求的老人,通过上门探访、情感支持和参与社区活动等形式开展互助服务。
市民孙东娣与5位高龄老人结对,每天都要挨家挨户走一趟,帮着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我是有52年党龄的老党员,也要出一份力。”孙东娣说,现在提供互助服务,等自己高龄时也能享受这种服务,“我觉得这也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人民日报 记者 刘士安 方 敏)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