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天气网推出的立春期间全国盼春地图来看,常年进入立春时,我国仅有云南、广东、广西、海南、台湾以及福建部分地区处于气象意义上的春季,真正享受暖意融融的春日。立春节气期间,春天的脚步继续北上,重庆西部、福建中北部以及云南东北等地会都会开启入春进程。而全国其他绝大部分地区,此时仍处在“寒意未退盼春来”的季节中。
【立春气韵】春意萌动 万物复苏
作为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立春意味着新一轮的四时更替正式开启。立春,春气始而建立也。虽然这个时节,天气依然寒冷,但寒冬已尽、春意萌动,大自然生机勃发。
立春时节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万物开始有复苏的迹象。春风往往被称为东风,它们携带着又暖又湿的空气,从东南沿海地区吹向内陆,轻柔地摇醒了花草,吹绿了山川,也在人们心中播下了盎然的春意。
东风化雨逐西风,大地阳和暖气生。——《立春》·左河水我国幅员辽阔,南北跨度大,各地自然节律不一。立春期间,北方仍是冰天雪地,但南方已经水暖草绿。全国各地的气温开始大幅上升,日照和降雨也增多,万物渐次复苏。
立春后五日,春态纷婀娜。——《立春后五日》·白居易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气象意义上的春天还未真正到来,但立春时节万物渐次复苏,春天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了。
冬未放春交割,早有黄蜂紫蝶来。——《腊里立春蜂蝶辈出》·杨万里【立春物候】东风解冻 迎春报春
往往,最先感到春之气息的,是虫鸟与草木。立春第一候,东风送暖,大地开始解冻;第二候,蛰居的虫类慢慢在洞中苏醒;第三候,河里的冰开始融化,鱼儿向水面游动,如同背负着冰浮在水面。立春时节,世间万物,都做好了迎春的准备。
律回岁晚冰霜少,春到人间草木知。——《立春偶成》·张栻古人往往以花为节令信使,立春第一候花信迎春花,就因为它在百花之中开花最早,破冰雪而盛放,及时报告了春的消息。立春之后,万物复苏草木醒,大地的色彩也将斑斓起来。
从此雪消风自软,梅花合让柳条新。——《立春》·王镃【立春风俗】咬春求福 鞭春祈丰
立春是二十四节气之首,是一个轮回的开始,立春更是一个民俗节日,风俗多到难以胜数。为了迎春,我国民间在立春日这一天有“咬春”求福、“鞭春”祈丰以及踏青探春等活动。
吃春饼“咬春”的习俗在北方流传广泛,人们将面烙或蒸制成薄饼,再将豆芽、菠菜、韭黄、粉线等炒成合菜,用饼卷着合菜吃。南方立春吃春卷,春卷馅料十分丰富,有豆沙、花生、白菜肉馅及海鲜等,是用干面皮包上馅料,经煎、炸而成。吃春饼和春卷,都是为了迎接春天的到来。
春日春盘细生菜,忽忆两京梅发时。——《立春》·杜甫“鞭春”即打春牛,立春日将泥塑春牛打碎。人们通过打春牛的习俗提醒大家,春天已到,应该不违农时,及时播种谷物,祈愿一年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泥牛鞭散六街尘,生菜挑来叶叶春。——《立春》·王镃【立春新知】一年两头春 立春连元宵
由于被安排了一个“闰二月”,农历癸卯兔年共有384天,从2023年1月22日开始,至2024年2月9日结束。农历癸卯兔年天数较多,还使得这个农历年出现了两个立春的历法现象,即“一年两头春”,也称“双春年”。两个立春日分别为正月十四和腊月二十五。
民间有“双春双喜”之说,往往认为“双春年”是吉利的。古人们认为一年内两个立春节气,风调雨顺,预示着丰收的年景。
一年打两春,黄土变成金。——农谚这个兔年不仅是“双春年”,还将在2月4日和2月5日接连迎来立春节气和正月十五元宵节,出现“立春连元宵”的有趣巧合。据了解,“立春连元宵”的情况在21世纪这100年中仅有6次,分别为:2004年、2023年、2042年、2061年、2080年和2099年。
万物之中,希望最美。有种诗意的说法是,立春就是立希望。无论眼下是寒冬还是暖春,此后都充满了希望,春意将逐渐洒满人间,万物更新、春暖花开。这便是立春的意义,也是春天的力量。(策划/张慧 设计/张莉 部分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中国天气网)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