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王磊:进博会凸显“加码投资中国”的重要价值******
(第五届进博会)访谈|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王磊:进博会凸显“加码投资中国”的重要价值
中新社上海11月5日电 题:访谈|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王磊:进博会凸显“加码投资中国”的重要价值
作者 樊中华 汤彦俊
“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五年来,阿斯利康除上海中国总部外,还打造了多个区域总部,从‘头回客’变为‘回头客’,从‘展商’变为‘投资商’,进博会是以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去造福全世界。”
回顾近五年来的“进博缘”,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及中国总裁王磊表示,进博会于阿斯利康而言,“已经演变为一个投资与创新的盛会,也是每年用来检验与中国各地政府和生态圈企业合作成果的盛会。”
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及中国总裁王磊 受访者供图王磊回忆,参展首届进博会时,“没想到中国政府支持力度如此之大,全世界的参与范围如此之广,进博会撬动了全中国和全世界的关注与合作,让我印象深刻”。
也正因此,从第二届进博会开始,“始终看好中国市场、坚持加码投资中国”成为阿斯利康参展进博会不变的“主旋律”。此后几年间,阿斯利康将上海研发平台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国中心,成立人工智能(AI)创新中心,并接连在多地布局打造区域总部,最终形成“上海为中国总部,北京、杭州、成都、广州、无锡、青岛为六大区域总部”的全新在华布局。
此外,王磊透露,阿斯利康将在本届进博会上正式揭牌青岛生产基地,同时继续投资扩产现有无锡、泰州两大全球供应基地,进一步惠及全球及中国患者,提升中国在全球生物医药领域的地位,助力中国提升全球供应链韧性。
位于山东青岛的阿斯利康吸入气雾剂生产基地奠基 受访者供图“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各个地方的经济有着不同特色和优势资源,我们在不同区域进行投资布局,始终看好中国经济整体发展,也是对中国长期坚定承诺的具体举措。”王磊说,在全球疫情反复的情况下,阿斯利康持续在中国加码投资制造业,“也是看到中国在疫情常态化下的供应链保障能力”。
在王磊看来,进博会让中国与外资企业“双向开放”并不断增强互信。一方面,中国政府在全力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自主创新。“去年,我们与国投创新合资成立的迪哲医药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经有好几个在临床阶段的新药在世界和中国同步注册。我们不仅把国外的新药带进中国,而且要把中国的新药带给全世界。”
另一方面,“进博会促进了我们与各地政府的密切合作,以‘全生态’推动中国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王磊介绍,当前阿斯利康在华各个区域总部的“标配”包括与当地专家和产业合作打造全病程管理创新方案的中国智慧健康创新中心(CCiC),与当地政府合作进行产业孵化的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iCampus),以及进行创新投资的阿斯利康中金医疗产业基金。
截至2021年底,创新中心及合作伙伴共同支持学会打造的多项全病程管理创新方案,在全国数千家医院实现落地,部分方案更是已走出国门,惠及全球患者;同时,创新园已有60多家海内外企业入驻;产业基金目前管理资金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成功投资十余家创新企业。
“我们坚持通过投资来推动更多中国创新的落地。”王磊说,未来,阿斯利康一是要深化各地区域总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二是要加大制造业的投资,归拢全世界产能;三是加快资本与产业对接,打造创新生态,让“中国创新”造福全球患者。
“五年来,我们深刻感受到了进博会强大的‘溢出效应’,我认为进博会是中国的一个创举,它在平台能效、生态打造、合作机会等方面,可能超过任何我参与的其他展会。”王磊透露,阿斯利康已报名参加第六届进博会,“我永远对下一届进博会期待最大”。(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