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旅客们踏上返乡之路。 张霁雯 摄
“姑娘,我要坐高铁,应该从哪里进站......”北2进站口,一位独行的老婆婆攥着纸片,寻求帮助。张艺见状立即来到她身旁,根据纸片信息,耐心地指导其如何找到进站口、车次、检票口,送对方顺利进站后才离开。
在北广场,高雨涵的视线始终落在旅客身上,“我们的工作包括为旅客提供乘车咨询,路线指引,失物招领等服务,因为许多旅客有换乘长途汽车和轨道交通的需要,这几天问路的情况较多。”她说。
身着制服的安保人员则穿梭在地面广场、地下车库、出租车上客区、消防监控中心等地,分班组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安保人员李胜告诉记者,巡逻期间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客流引导,规范停车,疏散交通等工作,同时向周边商户加强用火用电安全、应急演练、烟花爆竹禁燃禁携带宣传,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为旅客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出行环境尤为重要,北站项目部在加派保洁人手、增加保洁设施设备的同时,还制定了详细的保洁方案,划定以地面广场、城市通廊、换乘大厅、出租车道、公共卫生间为主的重点区域。
据重庆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消息,经预测,春运期间重庆北站预计发送旅客388万人,客流高峰日将在1月18日(腊月二十七)左右出现。“就目前的预售情况来看,郑渝高铁方向的车票比较紧俏。预计1月20日、21日的车票预售也将非常火爆。”北站项目部经理邓吉利说。项目部将配合站区相关单位做好春运服务保障,不断延伸工作触角,扩大服务半径,完善便民功能,确保春运期间旅客出发安全、返程顺利。
图为进站旅客络绎不绝。 张霁雯 摄回家路上 充满兴奋与期待
“麻烦帮我拍张照,谢谢。”在南广场,来自天津南开区的张先生请记者帮忙留下了一张北站“打卡”照,随后传到了家庭群里。这是他第一次来西南地区旅游,从成都一路游玩到重庆,正准备带着满满的收获回乡。
“在重庆,我逛了解放碑、洪崖洞,体验了‘轻轨穿楼’,山城步道爬到腿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张先生说,旅途非常愉快,已经迫不及待想要回去和家人分享了。
老家在湖北荆州的赵先生拖着行李箱,肩上还挂着一个大袋子,都是重庆的“土特产”,“有火锅底料、老腊肉、麻花、米花糖等,带给亲戚家孩子尝尝。”
听到有食物,一旁赵先生的小儿子兴奋地嚷嚷了起来:“我想吃奶奶家的风干鸡和鱼糕。”“快了快了,我们的列车12点就开咯!”说着说着,一家人走向了候车厅。
发车时间还早,来自合川的向先生和同伴们正在北广场上晒太阳聊天,他们在河北务工,前一天才刚回重庆。“坐高铁再转汽车,今天晚上就能到家。”说起回家,他们眼中全是期待,隔着口罩,难掩兴奋。(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