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图刊】温馨服务护航旅客回家路******
平安春运,温暖回家。春运期间,多地车站多举措为旅客提供暖心服务。车站工作人员着力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加大对重点旅客的帮扶引导力度,为过往旅客提供搬运行李、送春联、旅途安全知识宣讲等服务,全力营造温馨舒适的候车乘车环境,让旅客春运出行体验更加美好。
2023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火车站西广场志愿者为来往旅客送上“福”字。(鲍赣生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高铁站,康乾街道青年志愿者帮助旅客搬运行李。(谢尚国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河南省,郑州东站候车大厅内,客运值班员正在为重点旅客指引候车位置。(王玮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四川内江,成渝城际铁路内江北站,志愿者为旅客送上具有浓郁年味特色的“福”礼。(李建明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在江苏省镇江火车站,南京铁路公安处镇江站派出所民警在向旅客宣讲旅途安全知识。(石玉成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汽车站候车大厅,志愿者在指引乘客前往对应的检票口。(王泸州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安徽芜湖,交警对春运首发车进行装扮,祝福春运,守护平安路。(陈效宝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员在车站候车室向回乡旅客发放冬季防火宣传单时的情景。(周家山摄/光明图片)
2023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火车站工作人员引导旅客便捷乘车。(刘翔摄/光明图片)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